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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校园欺凌:别让工读学校法律条文浮在空中

2018-01-08 10:50:56

新京报漫画/陈冬

豫章书院事件并不是孤案,从一定程度来说这是劣币驱良币的格雷欣现象:正是由于公办工读教育的没落或缺位,方才使得一些缺乏办学资质的民办矫正教育得以乘虚而入。

据新京报报道,教育部、中央综治办、最高法、最高检等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做出了界定。其中,最重要的一个信息是提出情节恶劣的欺凌事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工读学校教育。这个方案的出台,再次强调了工读学校之于偏差少年治理的重要作用。

工读教育一直未曾落地

对于很多人而言,工读学校或者类似的未成年人矫正学校都业已成为一些偏差少年的不二之选。于是乎,针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4条所界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一旦其危害性尚达不到刑事案件或治安案件标准时,对此该法第35条明确规定“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综观该法共有六处提及工读教育,分别涉及招生条件、法律依据、教育管理及平等对待等不同层面。但是为避免标签效应,《未成年人保护法》全篇未使用“工读教育”这一说法,而是以“专门学校”取而代之,在第25条更是六次反复提及。

只是生活经验一再提醒我们,无论是字里行间如何浓浓泛滥的爱惜抑或是恨铁不成钢的怒意,也要重视这样的法律条文落地效果,警惕落实不到位的危险性。良法需善治,尤其需要供给有氧呼吸的空间。

公办工读教育裹足不前

自1955年创设于北京海淀区以来,工读教育就陷入喜忧参半的争议之地,既有欢呼雀跃者,亦有坚定质疑者。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对有该法规定的九种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必要时,“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法律文本中使用的词语是“可以”,亦可解读为“不可以”。换言之,法律本身并未对此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选择性规定。

对于何种条件下可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送至工读学校接受矫正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5条继而规定,“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这一条常被解释为“三自愿原则”,即在学生自愿、家长自愿和学校自愿的前提之下才能启动工读学校招生机制。然而,这种窄进性机制从实质意义上讲,无异于叫停了公办工读教育。

然而,以上这些种种却不足以作为解释公办工读教育裹足不前的合理原由。近年来公办工读教育的严重萎缩主要体现在招生量严重不足,而这又直接引发了公办工读学校的生存危机。不过与寥寥无几的公办工读学校招生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数量却可能是个天文数字。

从1991至2015年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数的纵观性数据分布来看,25年间整体刑事案件一路攀升至百万之巨;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却一路下滑,从2008年的8.6万件降至2015年的4.3万件,2016年的数据则是3.8万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呈现断崖式下降的态势有多种因素,其中包括人口出生率下降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叠加而成。但不可忽视的是,许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被人为或制度性排斥出刑事司法系统之外,而这很可能与原有的严重不良行为共同构成了数量更为巨大的未成年人案件基数。这些案件量亟待收容教养及工读教育及时介入,以开展行之有效的针对性矫正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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