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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公布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2018-06-02 09:16:47

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来自省高院数据显示,近三年来,我省法院审理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4989件,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的故意伤害、强奸、猥亵儿童、拐卖儿童等刑事案件378件,判处罪犯392人。昨天是“六一”儿童节,省高院集中公布近三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涉及人物均为化名)。

监护权变为祖父母

屈某甲(诉讼时15岁)、屈某乙(诉讼时9岁)的父亲于2007年因意外事故死亡后,作为上述二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其母亲岳某离家后至今未归,现已再婚。屈某甲和屈某乙的祖父母屈某丙、张某与二未成年人共同生活至今,后屈某丙、张某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岳某对二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同时指定其二人为监护人。

法院判定,撤销被申请人岳某对屈某甲、屈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变更屈某甲、屈某乙的监护人为申请人屈某丙、张某。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幼儿园老师辱骂体罚

原告张某(诉讼时3岁)于2015年3月起在被告西安某幼儿园托管。其间,原告张某的母亲郭某发现张某经常不明原因哭泣,后采取一定取证手段发现该幼儿园老师有辱骂、体罚原告张某的行为。郭某随即代理原告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西安某幼儿园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382万元。

法院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幼儿园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并判决被告幼儿园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逆向行驶机动车撞倒

被告王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车行至陈家坝上街,因逆向超速行驶将无监护人带领横穿道路的原告谭某(案发时不满4岁)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左臂肩处截肢。

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谭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对原告面部瘢痕修复的继续治疗费用保留另行追索权利。

法院确认,被告王某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根据本案情况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于谭某监护人疏于照顾致谭某横穿马路,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威胁恐吓强奸未成年人

被告人乔某在某县一小学门口小卖铺买烟时,见到途经的该校四年级女学生被害人张某(案发时10岁),随即产生强奸念头。于是乔某以假装问路为由将张某诱骗至小学对面胡同南边崖背上的偏僻空地,采用言语恐吓、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强奸。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

依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乔某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分手后求和未果便伤害人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张某系高中二年级学生,两人互加QQ相识并发展为恋爱关系,一段时间后,张某向王某提出分手。之后,因张某坚持分手,被告人王某用事先准备的钉锤在被害人张某头部击打致其倒地,致张某头部和上肢多处受伤。

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借打工为由猥亵未成年人

2017年7月13日,宝鸡市陈仓区某村王某雇佣被告人贾某某帮其摘花椒。贾某某在王某家中暂住。期间,贾某某以购买饮料、零食和玩手机游戏等方式诱骗王某之孙被害人王某某(男孩、案发时7岁)晚上与其同住一室。贾某某在十余天的时间内,采取用手触摸王某某隐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对王某某实施猥亵,给被害人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法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为寻求刺激,多次对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贾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先后四次拐卖四名未成年人

1995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先后在渭南市某县某村、咸阳市某县某村、宝鸡市某县某村,利用在被害人家务工熟悉情况的便利,将被害人刘某(案发时3岁)、池某某(案发时7岁)、张某某(案发时4岁)、杨某某(案发时6岁)拐骗至外地,分别以五千至八千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其长期潜逃逃避抓捕,直至2017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手段,致使被害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并予以出卖,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多次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且其认罪态度不好,犯罪主观恶性大,应从严惩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未成年人伙同他人进行抢劫

2016年6月时,被告人康某(犯罪时15周岁)伙同韩某(犯罪时14周岁)采用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罗某(案发时13周岁)现金16元、金色无品牌手机一部,常某(案发时13周岁)现金12元、黑色无品牌手机一部。几天后,被告人康某又伙同被告人李某(犯罪时14周岁)在某中学旁,看到刚下公交车的被害人白某(案发时14周岁)后决定实施抢劫。康某先用胳膊将白某的脖子勾住,强行将白某拉至附近公园内,随后二被告人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的手段,抢走白某现金120元、卡西欧手表一块(经鉴定价值1290元)。破案后,赃款、赃物均已退还被害人。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至一年八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800至1500元不等。

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2017年4月10日,被告人熊某、冀某(均系未成年人)在某宾馆房间内采取殴打、拍裸照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郭某(案发时16岁)卖淫一次。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熊某强行将李某(案发时15岁)拉上出租车带至某宾馆房间内,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李某卖淫,因李某装病离开未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冀某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且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应从重处罚;但其犯罪时均未满十八周岁,犯罪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可依法减轻处罚。

为了报复杀死未成年人

被告人成某某与胡某甲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胡某甲与他人再婚。被告人成某某为此对胡某甲及其弟胡某乙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2017年2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成某某乘胡某乙夫妇在外经营夜市摊点之机,驾驶摩托车携带折叠刀前往胡某乙家,骗开房门入室后,分别朝躺在卧室床上睡觉的胡某乙之子胡某丙(案发时13岁)、胡某丁(案发时5岁)颈部捅刺数刀,致二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犯罪性质极为恶劣,手段极为残忍,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必须依法严惩。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某某已于2018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三秦都市报记者  石喻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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