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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建房对外销售无效

2018-06-19 09:56:52

某工程公司为解决本单位内部职工住房难问题,申请职工集资建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原则同意将工程公司申请的建房纳入集资合作建房管理,按建设成本价出售给该工程公司内部职工。然而,在实际交易中,工程公司与非本单位内部职工张耀华签订购房协议,双方约定:由张耀华购买工程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屋一套,总价款28.1万余元,首付8.4万余元,余款由张耀华办理按揭贷款后支付。房屋竣工后,张耀华付款8.4万余元,但余款始终未付。为此,工程公司以张耀华至今未付余款为由将其诉至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请求解除购房协议。

据了解,该协议签订前,工程公司曾因超出核准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被予以行政处罚。

东港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工程公司从订立协议至今一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协议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据此,东港法院一审判决工程公司与张耀华签订的购房协议无效,工程公司返还张耀华购房款及相应利息。张耀华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确认购房协议有效。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工程公司违反国家关于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有关政策,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房屋,其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审认定购房协议无效正确,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雅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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