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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品虽免费,法律不免责

2018-06-20 10:07:50

商家的销售行为与附赠行为密不可分,商家理应对赠品与所售商品承担相同责任

买奶粉赠送奶瓶、买手机赠送保护壳……购买商品搭配赠品,已经成为众多商家普遍使用的营销策略。然而,一些商家却用假冒伪劣的“三无”产品作为赠品,并单方面声称:因赠品免费,所以不予“三包”,对于因赠品质量问题导致的后果,商家也概不负责。

现实中,这种现象遭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投诉。而遇到纠纷之时,消费者和商家往往各执一词——消费者要求维权索赔,商家却置之不理。赠品究竟是不是商品?一旦赠品出现问题,商家该不该以商品的标准来承担责任?

从市场逻辑上来说,“赠品”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赠送”,其存在的基础建立在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前提之上。因此,商家的销售行为与附赠行为密不可分,商家理应对赠品与所售商品承担相同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看,相关法律规范也明确了赠品与商品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2016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2006年商务部发布的《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可见,法律中的赠品跟商品一样,不仅都要求质量过关,还应确保售后服务有保障。

此外,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尽管消费者没有对赠品支付价款,但因商家提供的赠品属于附购买义务的赠与,商家理应对赠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因此,类似于某些商家声称的“因赠品免费,所以不予‘三包’”等说辞,实际上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霸王条款”。

然而,针对赠品的质量问题,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例子并不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赠品的价值一般不大,而诉讼需投入的精力却较多,消费者往往不再较真儿。这就让一些商家对赠品质量更加视若无睹,对消费者的维权诉求更加置若罔闻。

整治“赠品免费即免责”的现象,需谋求形成合力,实现多方共治。消费者应多一些“据理力争”、少一些“忍气吞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强化行政监管,加大对赠品质量监管力度,规范商家赠品促销行为。商家也应慎独自律,强化经营主体责任,杜绝以次充好、概不退换的赠品营销“套路”,多一些合法诚信经营、积极支持消费者维权的“真诚”。毕竟,“赠品”质量也关乎诚信建设、品牌建设,不能听之任之,影响良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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