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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

2018-06-24 08:26:09

近日,省民政厅等9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力争到2020年,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工作制度基本建立,关爱服务工作普遍开展,养老、孝老、敬老的社会氛围更加浓厚,全省农村贫困留守老年人全部脱贫。

《意见》明确,要强化家庭主体责任。留守老人养老赡养主体责任在家庭,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对留守老年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要依法履行赡养义务。要提高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的守法意识,对于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相关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要求,要发挥村民委员会组织服务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在县、乡镇两级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引导下,做好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的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要将赡养孝敬老人作为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增强村规民约对赡养人的约束力。留守老人子女或其他赡养义务人不依法履行赡养义务或虐待老人的,村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或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监督其履行赡养义务。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建立留守老年人风险评估制度,制定风险等级标准,对风险等级高的留守老年人及时进行干预,实施关爱救助。

《意见》要求,要建立健全留守老年人救助保护机制。以县为单位,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指导,村民委员会协助实施,建立农村留守老年人定期探访制度,每季度上门走访、探望留守老年人,及时了解或评估农村留守老年人生活情况、家庭赡养责任落实情况,将存在安全风险和生活困难的留守老年人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建立档案,一人一册,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更新到留守老年人信息台账,同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意见》要求,要为留守老年人提供相应援助服务,切实防范留守生活安全风险。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采取有效措施,对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提供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照护服务,对独居、失能、高龄等特殊留守老年人要随时跟踪掌握情况并及时实施关爱救助。村民发现留守老年人外出流浪乞讨、遭受非法侵害、发生危重病情、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面临重大困境等情况时,要及时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报告,进行紧急处置,并及时实施救助。(记者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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