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条文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
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保证用户饮用安全。
4.1.1 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生活饮用水中化学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生活饮用水中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4 生活饮用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1.5 生活饮用水应经消毒处理。
案例解读
某企业在生产虾仁过程中蒸煮虾仁时,所用的水是之前清洗虾仁的水,而非洁净用水。该企业认为,这样做可以节约用水,是对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用清洗虾仁的水把虾仁煮熟后,还会再经过其他的工序对虾仁进行消毒,并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专家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要。因此,法律严格要求食品的安全,不仅要求食品本身要符合一定的标准,而且生产食品的用水也要满足一定的要求。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生产食品的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而我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四项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的要求。本案中,该企业所用水中可能含有病原微生物,且没有经过消毒处理,没有达到生活饮用水的标准,所以其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一句话点评
生产经营者应依照法律严格要求食品安全,不仅要求食品本身要符合一定的标准,生产食品的用水也要满足法定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