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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2018-09-06 14:16:47

我区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本报乌鲁木齐9月5日讯记者李春霞、实习生桑红妍从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今年我区同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其中,各级财政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基础上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90元。

据了解,国家和自治区财政将对国家和自治区扶贫工作重点县、边境县、南疆三地州(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按每人每年490元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阿瓦提县按每人每年456.5元补助;其他县(市、区)补助423元,各地(州、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照比例分担67元。

2018年我区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也同步新增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按照要求,个人缴费没有达到每人每年220元的统筹地区,要通过个人补缴、医疗救助资金补助等方式,确保人均个人缴费不低于220元。自治区财政对南疆三地州、阿克苏地区柯坪县、乌什县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对阿瓦提县按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年缴费,缴费期通常在上年的9月至12月。自治区要求,要完善集中缴费期之后的缴费参保政策,允许错过集中缴费期的城乡居民缴费参保;完善新生儿、大学生、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已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特殊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确保这类人群及时参保,杜绝发生参保空档期。

据悉,我区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的一半将用于大病保险。重点聚焦深度贫困地区和因病因残致贫返贫等特殊贫困人口,完善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降低起付线、提高支付比例等倾斜支付政策。同时,我区还将加强医疗救助托底保障能力,优化贫困人口就医结算服务,推广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其他保障措施“一站式”结算,进一步提高贫困人口受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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