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我省下放一批水利工程审批权限

2018-09-10 09:54:32

青海新闻网讯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规范政府投资管理,激发行业内生动力,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下放一批政府出资水利工程的审批权限,并确定省级水利投资补助地方项目范围、标准。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就权限下放后我省水利项目审批权限层级、省级投资补助范围、标准,以及保障措施和有关工作要求作出通知。

我省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针对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有关部门,要合理划分审批权限,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同步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

据悉,此次我省明确水利工程审批权限强化审批主体责任的通知中包括三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明确了水利项目国家、省级及市(州)审批的层级,明确新建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坝高大于70米的大型水库、大型引调水、大江大河(大湖)干流重点河段治理等重大项目需报国家审批;跨市(州)项目、跨流域重大引调水项目等符合国家、省级相关规划由省级审批;其余项目由市(州)审批。

同时,省级投资补助地方水利项目范围及标准为:省级投资重点保障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国家要求省级配套的、已开工续建的等项目资金需求。新审批的地方水利项目,各地对建设资金筹措负总责。省级结合年度省级资金总体情况,可对市州审批项目按地区进行差别化补助。省以上资金补助原则按西宁市、海东市及海西州项目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40%,海南、海北、黄南、玉树、果洛五州项目不超过总投资的60%进行控制。

扫一扫分享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