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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应监控商家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今起征民意

2018-09-17 09:05:24

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并定期公开;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今天起,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有关法律和行业政策规定起草的《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将通过“首都之窗”网站(www.beijing.gov.cn)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是供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使用的。示范文本在内容上将近些年来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固定了下来,删除了实践中常出现的违法的格式条款,对商业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设置了重点条款。

示范文本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和先行赔付制度。平台经营者通常要求平台内经营者缴纳保证金,但对于保证金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问题的约定上仍存在一些问题。示范文本确定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是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交易平台利用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但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利用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示范文本对消费者权益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实践中,平台经营者通常规定平台内经营者发布信息的时候应该遵守的原则及义务,但却忽略了平台经营者对此应承担的义务。平台经营者应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监控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而不是出了问题再处罚平台内经营者,对此示范文本增加了平台经营者及时监控的义务。示范文本指出,平台经营者有义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所有商品、服务类产品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若发现平台内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修改,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平台服务。

关于商品、服务质量示范文本提出了担保机制。示范文本明确约定了对产品和服务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是平台内经营者,并且对平台经营者进行质量监管提出了高要求,尽可能将质量问题扼杀在流通领域之外,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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