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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 纳入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

2018-09-26 09:20:10

记者从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获悉,近期,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四川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所谓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相比中央方案,我省将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列入赔偿范围,体现了四川实际。

《方案》提到,四川通过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与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完善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制度体系。

《方案》表示,2018年,四川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探索建立完善生态环境损害担责、追责体制机制。到2020年,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有以下四种情形之一,将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在谈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时,四川省环保厅副厅长李岳东说,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有明确赔偿或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是发生其他严重损害生态环境事件的。

对此,《方案》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赔偿义务人、赔偿权利人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在现有的环境民事诉讼之外,为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可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意见,就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磋商,达成的磋商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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