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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私安地桩绊倒受伤 男子起诉获赔

2018-11-26 10:29:04

因被小区道路地桩上铁钉绊倒受伤,家住丰台区某小区的何先生骨折住院治疗,导致伤残十级。何某先生于是起诉到法院,请求判令小区物业公司、租房的某公司和安装地桩的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等11万余元。近日,北京二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物业公司和刘某有过错,判决刘某赔偿何先生各种损失共计7万余元,如果刘某不能赔偿,物业公司需按照30%的责任赔偿2万余元。

何先生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小区,某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物业将小区8号楼南侧房屋租赁给某公司, 2015年11月5日,某公司将该房屋转租给刘某。后刘某在8号楼前的空地安装了一排地桩。

2016年2月20日晚7时许,何某从家中出门到超市买东西,路过8号楼前道路的地桩时,被暴露在地面的铁钉绊倒。次日,何某到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髌骨骨折,住院18天。何某因住院治疗和门诊复查,支付医疗费9713.62元、护理费4140元、交通费561元。故何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某公司、刘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元、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1万余元,并且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中,何某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经法院委托,某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评定何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何某支付鉴定费225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某公司、刘某不服,上诉到二中院。日前,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刘某上诉,维持刘某赔偿何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7万余元,物业公司在刘某不能履行赔偿义务时,承担刘某应赔偿总额30%补充赔偿责任的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表示,何某在自家小区道路上行走时摔倒受伤,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较差。诉讼中刘某虽表示设置的地桩并不影响他人正常通行,但其在小区通道上自行设置地桩本身已经说明影响到小区住户的正常通行,特别是刘某此种做法并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应属于违章建筑范畴,刘某理应对自行建设行为造成的安全隐患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官表示,物业公司虽然主张何先生本次受伤与刘某所安地桩无关,但该公司并不能就此提供充分的证据,法院对物业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对于物业公司所称其已尽到注意义务和谨慎勤勉义务不应承担补充责任问题,因刘某私自安装地桩可能影响到小区居民出行过程,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单位并未采取有效措施以降低这种行人被绊倒等风险隐患概率的发生,因此不能认定物业公司已充分尽到了必要注意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某公司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对何先生亦无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对何先生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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