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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诉百度侵权案昨日宣判

2018-12-27 10:08:21

12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抖音短视频与伙拍短视频的著作权纠纷案一审宣判。法院驳回了抖音方面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法院同时认定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该案是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后受理的第一起案件。

抖音起诉称独家视频被擅用

原告抖音方面称,“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由创作者“黑脸V”独立创作完成,应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原告对于该短视频享有独家排他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上述短视频在其拥有并运营的“伙拍小视频”上传播并提供下载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辩称,“我想对你说”短视频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百度网讯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提示和管理义务,并在收到原告的有效投诉后,已经及时进行了删除处理,不存在过错。

涉案短视频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今年10月底,该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在当时的庭审中,涉案短视频是否应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成为了庭审争议焦点之一。其间,北京互联网法院曾表示,目前,国内外对短视频行业的法律保护均处于探索期。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短视频是由制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涉案的“我想对你说”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

法院认为,二被告在收到有效投诉后,删除被控侵权短视频的行为在合理期限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被告对于被控侵权短视频是否侵权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且在收到原告的通知后,二被告及时删除了被控侵权短视频,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不构成侵权行为,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最终,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视频长短与创作性判定无必然联系

据了解,本案对短视频是否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短视频浮水印的法律属性,以及“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原则等确立了裁判标准。视频的长短与创作性的判定没有必然联系;在给定主题和素材的情形下,其创作空间受到一定的限制,体现出创作性难度较高; 短视频带给观众的精神享受可以作为短视频具有创作性的考虑因素。

短视频浮水印不是技术措施;平台水印是传播意义上的表明身份的民事权益。目前,北京互联网法院就短视频浮水印技术的应用,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应在鼓励使用该项技术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使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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