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回到顶部

“身高论优惠”就该自行废止

2019-02-20 09:14:27

中国妇女报·中国女网评论员 张明芳

近日,媒体报道广东省消委会就广州长隆集团多个场所存在以身高作为未成年人优惠票标准的问题,代表消费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据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众所周知,我国各行业在门票方面会给予未成年人社会福利,大部分公共场所儿童免票标准都在最高1.2米至1.3米之间,半价票标准在1.3米至1.5米之间。然而,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数据显示,从1992年到2002年,全国6岁的城市男性儿童平均身高增加了4.9厘米,而到2012年又增加了3.7厘米,达到了1.2米;12岁儿童平均身高已超过了1.5米;14岁儿童的平均身高已达到或接近了1.6米左右。这也就意味着很多未成年人因为“个子高”无法享受应有的优惠。因此以“身高”而非“年龄”论优惠的“行业惯例”一直颇具争议。

未成年人保护法即将迎来“大修”,广东省消委会提起的这场公益诉讼,恰到好处地提供了一个具有操作性的司法案例。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社会各方面都应秉承“儿童优先”原则,对一些不符合未成年人实际情况的所谓“行业惯例”,就要当改则改、当废则废,如果习惯性地从利益优先出发,就会容易将“儿童优先”抛诸脑后。

让更多孩子合理合法享受到优惠,其意义远比获得更多利润重要得多。

扫一扫分享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