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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陕西两部民生法规正式实施 涨薪降薪集体协商

2019-03-01 08:45:11

2月28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两部与民生相关的法规今日起施行。今后,生活噪音扬尘都归城管管;城管执法人员需持证上岗;涨薪降薪应集体协商……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何少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张虎成,省住建厅巡视员张阳,省总工会副主席赵霞等介绍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A

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

哪个部门负责陕西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责?城管到底管什么?怎么执法?《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全规定清楚了。

“2016年9月,省委、省政府出台《陕西省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城市管理工作的职责。”张阳说,省住建厅已成立城市管理处和城市执法监督局,下步将进一步理顺体制,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指导督促地方按照《条例》规定,整合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和城市管理执法等相关职能,建立省、市、县三级城市管理协调机构,及时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B

城管执法时应不少于两人需亮执法证

这次条例针对这些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从执法权限和范围、执法规范、执法协作、执法监督等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应当着统一制式服装,配戴统一标志标识,做到仪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行为规范。执法人员应当经过业务和法律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取得《陕西省行政执法证》。进行调查、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当符合法定程序,不得采用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不得伪造、隐匿证据等。

C

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并建立健全协管人员招聘、管理、培训、考核、奖惩、保障、退出等制度。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

D

将适时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

涨薪降薪应集体协商。《陕西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明确: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加大职工工资调整幅度;企业经济效益下降,无力维持现有工资水平的,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

是不是只有大企业才能进行工资协商?像某一片的小吃店这样的微小企业也可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吗?《条例》规定:乡镇、街道、产业园区等区域内同行业或中小企业集中的,可以由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企业方代表进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尚未组建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的,可以由当地地方工会代行协商。

张虎成说,完善企业工资宏观调控政策,适时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开展薪酬调查,主动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相关信息数据,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参与的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理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E

工资集体协商不是一味“涨工资”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部分民营企业运行困难,甚至面临破产倒闭的风险,对于这部条例,有些民营企业和个人不理解,甚至比较抵触,认为《条例》是在给他们“找事”。

“事实上,不只是部分民营企业不理解,这部条例在审议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过异议。甚至于我们的立法人员在条例初审时也有疑惑。但经过我们充分的调研论证,认为制定这部条例是必要的。”何少林说,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是要“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不能单纯地把工资集体协商理解为“涨工资”。“我们在条例的第十九条规定了协商确定工资水平的参考因素,在第二十条也规定了企业经济效益下降,可以通过工资集体协商适当调整工资水平。”(记者 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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