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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为中小学招生划“底线”:严禁提前招生、变相“掐尖”

2019-04-18 10:55:12

宁夏新闻网讯(记者 杨丽)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要求,4月17日,宁夏教育厅就做好我区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作出部署,明确要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免试入学规定,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选择生源,坚决防止对生源地招生秩序造成冲击。从2019年秋季开学起,取消普通高中 “创新素养班”“实验班”“宏志班”及各种“资助班”的自主招生,提高“民族班”等办学质量,严格规范“国际班”和“体育艺术特长班”招生行为。从严控制跨市、县(区)招生,严禁普通高中提前或私自组织“掐尖”考试招生。

坚决杜绝辍学现象

要依法依规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要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自治区脱贫攻坚等有关要求,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少年工作台帐,确保失学辍学儿童少年应入尽入。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适龄儿童少年进寺念经,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对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失学辍学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总体目标,根据区域内适龄人口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在总结市、县(区)集团化办学、托管式、捆绑式一体化发展等多种形式办学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实施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大学区”制管理试点,即结合区域内教育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确定优质学校资格,以优质学校为学区长学校,学区长学校的校长任学区长,原则上吸纳辖区内3-5所学校,组建紧凑型、松散型或混合型等多种形式“大学区”,探索八个统一,即:统一共享设施、统一教师调配、统一师资培训、统一课程规划、统一教研活动、统一组织备课、统一质量监测、统一评价激励。

 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管理

民办中小学校在招生前要面向社会“九公开”(公开办学条件、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报名条件、招生程序、招生结果、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民办小学在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单位监督指导民办小学通过“电脑随机派位+自主招生”的方式招生,民办小学要制定招生工作方案并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民办初中学校在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时,继续实行“电脑随机派位+面谈”的方式招生。从2019年起,民办初中学校招生电脑随机派位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40%,并逐年提高。

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计划、招生时间、招生方式进行统一招生。继续实施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的60%分配到区域内初中学校政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教育教学实际情况,重点向区域内薄弱初中、农村初中倾斜,同时要尽量兼顾初中毕业生相对就近入学的实际情况。对符合指标到校分配标准人数较少的初中学校,要均匀将学生分配到各普通高中。对择校突出的民办初中学校,从2019年秋季入学的七年级学生起,可逐年降低指标分配比例。

全面做好移民搬迁初中毕业生的招生入学工作。由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将移民搬迁的初中毕业生统一纳入当地考试招生入学范围,与当地初中毕业学生享受同等招生政策。未被录取的移民搬迁初中毕业生不得回迁出地再次参加招生入学,重复享受招生政策。

保障特殊群体接受义务教育

健全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流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对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开放,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在少数学校。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要以地级市为单位,全面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能够在流入地参加中考政策。全面落实自治区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积极推进融合教育,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伤残警察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以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依据相关政策和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落实“十一项严禁”纪律要求

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学校特别是民办学校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小学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私自为民办初中学校提供学生学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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