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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

2019-07-12 11:27:50

青海新闻网·青海新闻客户端讯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基本药物的配备、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逐步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

《意见》在坚持国家基本药物主导地位的基础上,增补100种藏成药作为我省的增补基本药物,充分发挥藏医药特色和优势,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尤其是民族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用药保障能力。

积极推进开展县域医共体内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统一采购工作,实现县域医共体内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统一采购目录、统一网上采购、统一采购价格、统一集中配送、统一药款支付,建立县域医共体内处方流动、药品共享与配送机制,保障基层首诊、分级诊疗用药需求。

明确了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不低于25%,二级公立医院不低于5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低于80%。

《意见》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不再采购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未超过3家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逐步淘汰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基本药物。在满足医疗需求的基础上,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不采购一致性评价基本药物,或者同药理学同品种非基本药物使用金额远大于基本药物采购金额的,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要向上级纪检部门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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