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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40年陕西地方立法体制机制逐渐完善

2019-12-06 09: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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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5日下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举行庆祝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

西部网讯(记者 李卓然)“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陕西地方立法由此起步。”12月5日下午,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在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庆祝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系列首场新闻发布会上说。

与时代同步,与改革同频。陕西省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紧密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和推进地方立法工作。截至2019年11月底,全省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共有307件,其中省级地方性法规195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112件。按类别划分,社会类68件、经济类53件、环境资源保护和城乡建设方面57件、人大制度类17 件。

从无到有从少到多 地方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1980年9月28日,《陕西省县社两级选举实施细则》经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这是我省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我省地方立法由此开启。”何少林介绍到,陕西省地方立法40年的发展历程,可以划分为起步探索、快速发展、提高完善到开启新征程四个阶段。

在改革开放初期(1979年至1993年),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在探索中开拓前行,按照中央关于“有比没有好,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指导思想,选择当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开展立法。其中,文物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有偿技术转让试行条例在全国省级率先立法;1985年8月31日,陕西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西安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是陕西省第一件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1993年至2003年是陕西省地方立法工作快速发展时期。这一时期,陕西省地方立法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立法步伐明显加快,立法数量大幅增加,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28件,批准西安市地方性法规21件,经济领域立法占比超过50%。“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2001年2月,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地方立法条例》,标志着我省地方立法工作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何少林介绍到。

进入新世纪,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从经验立法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转变,从重视经济立法向为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提供完备法制保障转变,从授权性立法向控权性立法转变,从粗放式立法向精细化立法转变,地方立法进入注重质量、全面提高的阶段。

2013年至2019年,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法治陕西建设,立法工作开启新征程。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正式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按立法法规定,经过周密细致的准备,2015年9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确定宝鸡等九个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陕西省立法主体由2个增加到11个。

“40年来,地方性法规汇聚了全省人民的智慧,见证了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奋斗历程,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强法治陕西建设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何少林说。

陕西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何少林介绍40年来,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有关情况。

坚持立法为民 让法治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陕西省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深入实践;《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被公众称为是“为见义勇为者撑腰,为担当者担当,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条例;《陕西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是全国首件专门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公共信用信息条例在全国省级率先立法,被中国法学会评为诚信建设十大范例之一……

“民心所望,立法所向,这是立法工作的显著特征。”何少林说,历届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群众关切作为立法的着力点,力争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在社会立法中,坚持民生导向和公平公正原则,既赋予有关职能部门必要的管理职权,又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满足公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在经济立法中,坚持市场主体资格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促进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生态环境保护立法中,针对由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导致的自然资源过度开发、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等问题,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在完善人大制度立法中,通过立法规范人大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代表等工作事项,保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同时,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规范和保证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和村民自治、居民自治,保障人民群众依法有序行使政治权利。

“既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领域,也关注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普通事项,按照‘急用先立、先易后难、及时补充、不断完善’的思路,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努力提高立法的针对性。”何少林说。

针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在全国率先制定了企业工资支付条例;针对村庄建设无序、混乱等问题,制定了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被称为是我国有关新农村建设的第一部地方性法规;以“小切口”解决大问题,制定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引导和规范从业者依法生产加工和经营,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同时要求管理部门做好服务,保障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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