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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一批地方性法规5月1日起施行

2020-03-26 11:03:22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3月24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提交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重点对家暴预防、接警处置、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明确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孕期哺乳期妇女遭受家暴应给予特殊保护

草案首先细化了上位法关于家庭暴力的定义,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并明确家庭暴力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是我省立法中的一个亮点。

草案规定,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反家庭暴力工作应当尊重受害人真实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

全社会齐抓共管反对和预防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的预防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点。为构建家庭暴力预防机制,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机制;媒体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将家庭美德教育和反家庭暴力宣传纳入婚前教育内容;学校、幼儿园应将反家庭暴力理念与知识融入教育教学内容。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家庭暴力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建立村、社区家庭暴力重点防范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家庭纠纷,预防家庭暴力发生。

人民法院应对家暴受害人缓收免收诉讼费用

就家庭暴力的处置,草案明确了及时制止、及时接警处置、及时救助的相关规定。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对报案人信息予以保密;接到报案后应及时出警,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医疗机构应当为受害人提供诊疗救治,做好诊疗记录。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依法对家暴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核心制度和手段。草案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委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代为申请。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以下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加害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应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刘雪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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