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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多部门联合文 要求限时落实国家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

2020-10-21 09:39:00

本报讯(记者 张毅)10月19日,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陕西省发改委、陕西省工信厅、陕西省商务厅、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等八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限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要求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

据悉,自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工商业电价5%。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文要求电网企业计收电费时,统一按原到户电价水平的95%结算。然而一部分转供电主体未能及时、足额将降低电价的红利传导到终端用户,个别转供电主体甚至巧立名目,向终端用户加价收取电费。

《告知书》要求,国网省电力公司、省地方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将本告知书送达省内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并明确告知必须将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限时传导至终端用户、不允许私自截留;电网企业要通过“网上国网”、“陕西地电APP”、转供电费码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和信息收集,在收费开票时清晰标注国家优惠政策有关说明,转供电主体要将电费账单优惠金额限时传导到终端用户。

转供电主体应按陕西省目录销售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终端用户有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峰谷电价标准执行,终端用户暂无条件执行峰谷电价的,按一般工商业各电压等级平段电价每千瓦时加6分钱(2019年7月1日前)和加4分钱的标准(2019年7月1日起)执行。对于转供电主体总表之后的所有用户分表装置齐全且运行正常的终端用户,鼓励推行由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协商,通过租金、物业费等方式解决公摊损耗等价外费用,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等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分摊收取。 

《告知书》要求,转供电主体应于11月10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已传导和尚未传导国家降低电价政策红利的情况,并附其每个终端用户的企业名称、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员联系电话和电价水平、电费退费金额等基本信息。

市场监管部门将立即组织对属地转供电主体再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指导、督促转供电主体限时足额向终端用户清退加价收取的电费,依法依规查处不合理加价行为。对前期已提醒告诫仍不按要求退还多收电费、不将降低电价政策传导到终端用户的转供电主体,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情节严重的,要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曝光;对前期已开展清退工作,但仍不规范、不彻底的转供电主体,要督促指导其11月10日之前限期规范、清退到位;对前期已全部清退到位的转供电主体,要督促其做好收费公示、政策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全体终端用户监督。

据悉,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组建联合工作组,针对不同用户群体,采取实地调研、明察暗访、线索核查等方式,指导、督促各地准确执行退费政策。对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严格依法依规予以查处、曝光,列入信用监管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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