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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调整基本医保医用耗材支付标准

2021-10-13 09:02:10

近日,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发布调整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支付标准的通知。通知自2021年10月10日起执行,原相关政策规定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此次通知为准。

通知所指医用耗材,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根据我省医疗服务价格文件规定可以单独收费,并且具有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统一编码的医用耗材。

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分为可报销类和自费类。将陕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四部门《关于完善陕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陕劳社发〔2007〕112号)中明确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项目列为自费类;除自费类的其他医用耗材列为可报销类。

参保人员使用自费类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使用可报销类医用耗材发生的费用,按照以下规定支付:一、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按照集中带量采购相关支付政策执行。二、未纳入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通过分段累进确定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后,分别按照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具体分段标准为:单价在5000元(含)以下部分,直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5000元至20000元(含)部分,个人先行自付3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超过20000元部分,个人先行自付5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记者 白圩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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