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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就业管理配套措施明年施行

作者:张靖      来源:      点击次数:
         记者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国家《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宁夏将根据《规定》对女性求职、乙肝病毒携带者求职以及求职者的知情权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宁夏从明年起,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根据《规定》,宁夏相关部门还将加强职业中介机构服务监管,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中介机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未退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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