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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个人也可缴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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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后,凡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参照法定退休年龄,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均可自愿以个人名义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日前,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规定》中提出,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两年(含两年)以上,凡符合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规定的,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由个人缴存者凭本人身份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材料等,到居住地或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对应的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手续。
  依据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的通知》,目前兰州市已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30万元。个人缴存者符合兰州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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