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不是我的,她还这么理直气壮,现在的社会风气也不知道怎么了,还好有你们这些法官主持公平正义……”
“既然法律这么规定,该赔偿的我尽量赔偿他。”
近日,镇安法院米粮法庭受理一起特殊的离婚案件,承办法官通过断明是非,释法明理,引导当事双方合理行使权利,妥善处理了一起矛盾较大的家事纠纷。
原告甘某(女)与被告任某(男)系夫妻关系,婚后甘某先后生育一女一子,因夫妻矛盾,原告甘某向法庭起诉要求离婚。在法庭诉前调解过程中,被告任某同意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孩子,但原告甘某称小儿子系其与他人所生,并拿出亲子鉴定结论予以证实。看到鉴定结论,被告任某一时间难以接受,想到替他人养育孩子3年多,精神上遭受极大打击,与原告甘某情绪对抗十分激烈。
办案法官随即对任某进行适当的安抚,待其情绪稳定后,向双方当庭释明,任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甘某与他人所生之子当成自己的孩子进行抚养,造成的经济损失,可以要求甘某赔偿返还,甘某在与任某婚姻存续期间跟他人生育孩子,给任某造成的精神痛苦,任某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承办法官对原告甘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明其行为严重背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甘某逐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后主动与任某协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并当庭支付给任某,最终双方达成调解。(通讯员 常鸣)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夫妻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给对方造成身体、精神的双重伤害,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过错方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系对婚姻中过错方的惩罚,也是对无过错方被损害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