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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向其他子女追偿?

2024-04-22 14:49:40 来源:西北在线

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生活中,在子女众多的家庭中,承担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是否有权向其他子女进行追偿呢?近日,陕西蒲城法院兴镇法庭审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张霞与张春系同胞姐妹,张霞诉称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年老多病,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所以就将母亲接到自己家中生活,直到母亲去世,姐姐张春一直没有尽到赡养义务,要求姐姐张春向其支付赡养母亲的花费。张春则表示之前一直在母亲家中照顾母亲,是妹妹张霞没有经过自己同意,擅自将母亲接走生活。姐妹俩对赡养母亲的花费问题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法院经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未具体明确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各义务人应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本案中张霞以自己尽了过多的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张春向其支付赡养母亲的花费,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具体花费,即使张霞或其他子女承担了相应花费,也是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且每个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不能仅以金钱支出多少作为衡量依据。审理中,经多次调解,姐姐张春表示自愿向妹妹张霞支付部分费用,因对费用金额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未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以张春自愿支付的金额作出判决,张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百善孝为先,孝敬是根本。我国法律虽明确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但并未规定在有多个赡养义务人的情况下各义务人应如何具体承担赡养义务,亦未明确赋予已经履行主要或全部赡养义务的子女享有向其他履行赡养义务较少或未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追索费用的权利。赡养本身不仅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还包括精神上的慰藉等多种形式,不能仅以金钱支出多少作为衡量依据。赡养老人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善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每个子女均有赡养父母的义务,赡养父母没有绝对的公平、平等。

本报记者 李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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