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刘毓欣)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修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10月14日,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三原分局配合咸阳市生态环境局于三原玉龙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
此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由市生态环境局阐述本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事实、赔偿依据、理由和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并充分听取赔偿义务人意见。第二阶段为签订磋商协议,针对本次磋商与企业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磋商协议,同时向企业说明赔偿费用的用途及支付等内容。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通过法律的刚性约束,让破坏生态环境者承担应有的责任,破解“企业污染、环境受损、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不合理局面。
近年来,三原分局扎实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行政执法、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等制度合力推进,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案双查”线索排查工作。
下一步,三原分局将更加牢固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理念,继续强化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零容忍”态度,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用法治力量助力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