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容不得丝毫马虎。然而,仍有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铤而走险,违法生产销售假药,严重扰乱药品市场秩序,请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
案情概述
2023年7月,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线索,对群众网购的某“中药丸”开展调查并送检。经检验,上述药丸含有化学药品格列本脲,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李某等人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将购买的化学药品格列本脲片和盐酸二甲双胍片打成药粉,与山药、天花粉等混合后加工制成“中药丸”,宣称是中药制剂可治疗糖尿病,并通过微信销售。
李某等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涉案药品被依法认定为假药,涉案金额1300余万元。2024年8月,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对李某等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拘役和最高十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8万元至500万元不等,5人均被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消费与合规提示
国家严厉惩处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包括配制)、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确保药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规定,从事药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时,对于所谓的“偏方”“特效药”要格外谨慎,注意查看其是否具有国家药品批准文号,并可以通过国家药监局官网“数据查询”栏目查询核实。如发现药品包装上无批准文号、成分标注模糊或宣传内容与说明书不符,切勿购买使用。本案中的“中药丸”看似是纯中药制剂,实则含有化学药品格列本脲和盐酸二甲双胍,消费者若盲目服用,可能引发严重健康损害。同时,消费者购买药品,务必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切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消费者如购买到假冒伪劣等问题药品,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