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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安陕西法制在线 |某药店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5-10-30 18:36:06 来源: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非法回收药品并销售,以低价回收、高价转售的方式牟利,严重扰乱药品经营市场秩序,药品质量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给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了极大风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药品经营环节“清源”行动以来,已依法查处多起相关违法案件,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各类药品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案情概述

2025年1月,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线索,对某药店开展检查。现场查获该药店从个人处回收的碳酸钙D₃片、尿毒清颗粒等药品共计47个品种,货值金额15.3万元。经查,该药店自2024年5月起,以每盒低于市场价10%至30%的价格回收居民手中剩余药品,并将药品掺入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的药品中进行销售。同时还发现该药店存在未经批准变更仓储许可事项开展药品经营活动、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药品等行为。

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对该药店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30万元、责令关闭私设仓库、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规定,违法回收或购进已销售到消费者手中,并又重新销售的药品,一般被称为“回流药”。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把控购进渠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索取、查验、留存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文件,确保药品来源可追溯,杜绝“回流药”流入。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体系,保证药品经营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回流药”在回收、运输、储存过程中脱离规范管控,质量安全无法保障,甚至可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消费者应认清“回流药”危害,正确处理家中剩余药品,拒绝参与“回流药”非法交易。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务必选择正规的销售渠道,切勿通过社交软件、短视频直播平台等非正规渠道,从无资质的商家或者个人处购买药品。消费者如发现非法收购药品、销售来源不明药品等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医疗保障部门投诉举报。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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