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不动产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府令的形式对外发布,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35条,紧扣不动产登记全流程,明确了不动产登记的适用范围、职责,规范了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登记环节,强调了地籍调查成果的共享、运用。特别是完善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更新的要求,明确了国有农用地土地经营权登记以及不动产分割、合并登记的规定,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办法》明确了可以依法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同时,还强调不动产登记要以地籍调查为基础, 通过权属调查和地籍测绘获取不动产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等信息,已有地籍调查成果能够满足不动产登记需要的, 要沿用共享。
《办法》围绕便民利企,规定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缴税等事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 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手段, 优化流程,便民利民。鼓励自治区内不动产登记机构与区外开展区域合作、跨省通办。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查封登记、异议登记应当即时办结。可在乡镇(街道)、村(社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场所设立便民服务点,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不动产登记服务。
《办法》聚焦群众急难愁盼,要求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土地供应、竣工验收备案、税费缴纳、不动产登记等并行办理机制, 推动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商品房“交房(地)即交证”。当事人申请办理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环节申请预告登记,防范“一房多卖”等交易风险。推行“带押过户”,对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的,该不动产上存在未结清的按揭贷款、且按揭贷款当前无逾期的,经不动产买卖双方、贷款方达成一致,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分类处置的原则, 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 依法依规化解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宁夏不动产登记工作进入法治化、规范化、便民化的新阶段,为全区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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