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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见证代书遗嘱,这份遗嘱有效吗?

2025-12-24 11:06:39 来源:西北在线

父子间的遗产继承,因一份代书遗嘱起了纠纷。这份由父亲口述、父亲朋友代书、儿子全程见证并共同签名的遗嘱,究竟是否合法有效?

据悉,小王与老王系父子关系,老王去世后,小王与其他继承人就遗产分割产生分歧,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小王提交了一份关键遗嘱,内容明确“老王去世后所有财产归小王所有”。据老王朋友徐某陈述,该遗嘱是老王口述,由其代为书写,小王全程在场见证,遗嘱上有老王、小王及徐某三人的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这份看似“手续齐全”的遗嘱,真的能得到法律认可吗?法官对此作出了明确解读。

法官表示,代书遗嘱是根据遗嘱人口述内容,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在形式上必须满足三大核心要求:一是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二是由见证人中的一人代为书写;三是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需共同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尤为重要的是,并非所有人都能担任遗嘱见证人。法律明确划定了见证人“禁区”,以下三类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三是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回归本案,案涉遗嘱由徐某代书,徐某兼具代书人和见证人的双重身份,符合“由见证人之一代书”的要求,但另一“见证人”小王的身份存在关键问题。小王作为老王的法定继承人,显然属于法律禁止担任见证人的情形。这就导致案涉遗嘱未能满足“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核心形式要件,因此该代书遗嘱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遗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通讯员 郝宏靓)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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