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临床治疗中,中药饮片的品质管控与准确使用,直接决定着中医诊疗的成效。然而,部分药品经营企业、中医诊疗机构在中药饮片销售、使用过程中,为牟取暴利、降低成本,擅自将低价饮片冒充高价饮片销售,忽视了不同饮片的药性、功效差异,不但对消费者构成欺诈,更对患者的治疗效果和身体健康造成安全隐患。
案情概述
2025年3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线索对某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诊所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开具6副中药,在未告知患者的情况下,以平贝母代替川贝母,且以川贝母的价格进行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平贝母。
该诊所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属于假药。本案中,平贝母与川贝母虽名称相近、外形相似,但二者在来源、性状、功效、价格上存在本质差异,擅自冒充替换,可能因药性、功效差异导致诊疗无效,甚至延误患者治疗时机、加重病情。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在销售、使用中药饮片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处方审核制度,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应当配备具有合法资质的人员从事处方审核和调配工作,确保能够准确辨识易混淆饮片;应当建立药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购进药品来源合法、质量合格,切实保障患者用药安全和诊疗效果。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凭处方到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购买中药饮片时,应仔细核对所购药品与处方是否一致。如发现药品名称与处方不符,或对药品有疑问,应当场提出复核要求。如遇到“缺货替代”“功效相似”等说法时,可以与开具处方的医师沟通决定是否更改处方所列药品。消费者如发现违规销售、使用中药饮片等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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