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作为保障患者诊疗效果的关键要素,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医疗服务的质量。然而,部分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不够重视,超效期使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给患者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案情概述
2026年3月,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辖区内口腔诊所开展医疗器械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口腔诊所存在将过期医疗器械与合格器械混放储存问题,及使用过期器械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纳极氟化泡沫1盒、吸潮纸尖2盒、牙科车针1盒、医用防护口罩9包、医用隔离面罩1包均已超过有效期限。经查,该诊所未落实医疗器械储存管理规定,未建立效期定期核查制度,未对近效期器械进行标识预警,导致上述过期产品与合格产品混放于同一储存柜中。
该口腔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没收上述6种过期医疗器械,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消费与合规提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本案中,该诊所日常管理不到位,未按规定定期检查、记录器械效期,导致案件发生。
医疗器械过期之后,材料性能衰减、无菌保障失效、防护级别打折,给用械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医疗机构应当强化从业人员法规培训,建立完善的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效期核查制度,设立近效期预警标识,定期开展储存条件自查,杜绝过期、失效产品与合格产品混放。用械安全无小事,唯有严把医疗器械质量关,才能筑牢用械安全防线。(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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