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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场“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2026-10-23 15:26:34

本报讯(记者 刘宏良)2026年,铜川市场监管系统充分发挥市场监管综合执法优势,深入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行为,着力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现发布2026年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铜川某某家居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千年舟文字注册商标、兔宝宝文字图案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6年6月1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铜川某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房内正在使用涉嫌侵犯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千年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封边条和板材进行生产加工成品,厂房内堆放待使用的标示有“千年舟”注册商标的封边条、PET板材、纸板、已切割未封边的千年舟PET板材以及生产线已生产的成品千年舟板材、标签,涉嫌侵犯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兔宝宝”注册商标的板材、标签。经查,以上“千年舟”、“兔宝宝”产品经千年舟新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辨认证明,均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当事人也未得到以上两家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无法证明上述商品是合法取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第二十五条“在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承揽人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

二、陕西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岩棉板案

2025年9月4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收到2025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陕西某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岩棉板经陕西浩晨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该样品导热系数不符合GB/T 11835-2016《绝热用岩棉、矿渣棉及其制品》岩棉板的技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50包规格型号为1200mm*600mm*120mm 140kg/ m³的岩棉板,截止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已全部销售完。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岩棉板的行为,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铜川市新区某某商超零售店对保健食品虚假宣传案

2026年3月25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在对铜川市新区某某商超零售店检查时,发现该商店经营者以品尝、利用PPT集中讲解等形式针对老年群体进行保健食品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作为保健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通过现场集中宣讲、演示推介的形式,对其所售“福康牌牛初乳粉胶囊”和“同荣乐红曲银杏叶绞股蓝片”的两款保健食品的商品资质、商品荣誉、产品功效、适用人群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老年消费者,且无法提供宣传内容对应的合法证明材料,相关宣传内容均与涉案保健食品核准的标签、说明书内容相悖,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铜川市新区某某麻辣烫餐饮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案

2026年4月22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铜川市新区某某小火锅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小火锅店门头展示有某某小火锅店、某某浇头麻辣烫、某某寿司三个招牌,存在向铜川市新区某某麻辣烫餐饮店加工制作订单行为。经查,铜川市新区某某麻辣烫餐饮店于2025年10月20日搬离原许可经营场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在网络平台接单后将订单委托新区某某小火锅店(个体工商户)加工制作,骑手按照收到的新变更地址到某某小火锅店取餐。当事人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规定。当事人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者地址迁移,不在原许可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期间的违法所得,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陕西某公司铜川新区分公司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案

2026年5月8日,铜川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对陕西某公司铜川新区分公司检查时,发现营业厅货架上存放有感冒灵颗粒等21批次药品(共计125盒),该公司现场不能提供上述21批次药品的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资料。执法人员经现场查询“码上放心”系统,上述21批次药品均流向外市的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经查,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上述21批次药品(共计125盒),截止案发未实际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没收违法购进的21批次药品(共计125盒),并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责任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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