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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处理17名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

2010-11-09 08:47:58

新华网乌鲁木齐11月8日电(记者 刘兵)记者8日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获悉,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疏勒县“8·5”和喀纳斯景区“9·16”两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17名事故责任人作出处理,其中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13人受到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

据自治区安监局介绍,疏勒县“8·5”事故是司机疲劳超速驾驶,导致车辆相撞;喀纳斯景区“9·16”事故是汽车修理厂在没有按照规范对客运车辆维护的情况直接出具维护合格证,没有发现车辆存在的安全隐患,导致汽车转向系统失灵,驶下路基侧翻。两起事故均为责任事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两起事故的17名责任人分别作出处理,其中4名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8名负有领导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分别给予政纪处分,另有5人受到行政处罚。自治区人民政府还责成喀什地区行署和阿勒泰地区行署作出深刻检查,要求加大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今年8月5日15时许,喀什地区疏勒县县道457线一辆微型面包车和载人摩托平板车相撞,造成10人死亡,18人受伤;9月16日13时35分,阿勒泰地区一辆由布尔津县开往喀纳斯禾木景区方向的旅游客车在途中翻入山沟,造成11人死亡,6人受伤。两起事故遇难人数达21人,直接经济损失922.66万元。(完)(责任编辑: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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