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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院公布六起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18-06-06 11:04:38

6月5日,是第47个世界环境日。5日上午,陕西高院发布了近两年来陕西法院审理白永峰污染环境案、白军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朱家贵非法捕捞水产品案、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诉佛坪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周媛、王琳刚、左恒诉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案等六起典型案例。

白永峰污染环境案

从2017年4月7日起,被告人白永峰未经营业登记、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及审批手续,私自于西安市高陵区鹿苑街办古城村安家组开办福利电镀厂进行电镀作业,并利用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将生产废水引流至厂区西南侧约15米处的渗坑。2017年4月27日,西安市环境保护局高陵分局对其经营的福利电镀厂进行检查,对渗坑内的废水进行取样,并委托陕西昌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经检测,该样品中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永峰违反国家规定,无经营资质进行电镀生产,通过暗管将含有总铬、铅、镍、汞、镉等有毒化学物质的生产废水排放至渗坑,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应予惩罚。鉴于被告人白永峰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白永峰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白军文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13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白军文借用陕西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照,在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汤峪镇孙家坡北村三组、孙家坡南村六组签订低产田改造协议,被告人白军文作为实际承包人,非法在耕地内挖砂取料,从中牟利,共造成92.8亩耕地遭到毁坏。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白军文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惩罚。鉴于被告人白军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能积极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可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白军文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朱家贵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17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朱家贵在安康市紫阳县双桥镇葫芦颈水电站附近河道内(处于禁渔期),使用充电电瓶、增压器、通电网兜、通电杆(竹竿)电鱼,非法捕捞鱼获物1.5kg,被紫阳县公安局双桥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朱家贵自愿修复其非法捕捞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主动在安康市鱼种场购买鱼苗70斤,共计16800余尾,于2018年5月17日在渔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见证下全部投入汉江紫阳河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朱家贵的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制度,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朱家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主动向汉江投放鱼苗对环境资源进行修复,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被告人朱家贵免予刑事处罚。

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

被告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04年11月29日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化工原料、化工溶剂的加工(危险品除外)、机械设备、电子元件、电器设备、工业用盐的销售。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某、法定代表人刘某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承诺帮助购买盐酸的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因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废酸费用较高,郑某遂指使员工将废酸倾倒在东祝村闲置土地上,造成土壤酸污染。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污染土壤面积约600平方米,最大深度90厘米,生态环境总损失为271200~811200元。

2016年4月8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十万元。涉案的其他被告人郑某、刘某等均被判处刑罚。

2017年8月23日,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修复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受损,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限期修复因其违法倾倒废酸污染的土壤;如不能修复土壤,则判令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27万元至81万元范围内承担土壤修复费用。

经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主持调解,被告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承担35万元,用于本案生态环境修复。(被告已履行)

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诉佛坪县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2016 年7 月28 日至8月9 日,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成客专周至到佛坪330KV线路工程基础、组塔施工第二标段项目部(以下简称第二项目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负责人张思斌(其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提起公诉)雇用民工沿西成客专高铁供电线路在佛坪县长角坝镇龙草坪村、田坝村、沙坝村砍伐集体林地上林木,并在林地修建塔基。经鉴定,共砍伐林木9103株,林木蓄积565.79立方米,幼树8755株,修建塔基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920 平方米。2016 年11月4 日,佛坪县林业局对第二项目部作出对林地恢复原状,并罚款38400元的行政处罚。公益诉讼起诉人佛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 年5月3日立案,同年5 月8日向佛坪县林业局依法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佛坪县林业局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对滥伐林木的行为作出处理。但佛坪县林业局未对检察建议书作出回复。2017 年6 月2 日、6月8日,公益诉讼起诉人两次对砍伐林木现场进行了勘验,发现被毁坏的林木未得到补种,于2017年11月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汉中市佛坪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佛坪县林业局对四川陵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西成客专周至到佛坪330KV线路工程基础、组塔施工第二标段项目部非法毁坏林木、非法占有林地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佛坪县林业局对林地的恢复继续采取补救措施。

周媛、王琳刚、左恒诉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案

周媛、王琳刚、左恒是西安曲江新区曲江意境小区及曲江大道中铁国际城小区业主。曲江意境小区位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项目以西520米,中铁国际城小区位于该项目以北480米。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了西安曲江新区圣元热力有限公司提交的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主持召开听证会,于2015年12月8日作出《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西安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并于2016年1月15日在其官网上发布该批复的公告,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批复不服可提起行政诉讼。周媛、王琳刚、左恒不服该批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周媛、王琳刚、左恒的权益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的批复没有法律上的必然利害关系,其不是该批复的相对人,遂裁定驳回其起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所诉批复具有可诉性。周媛、王琳刚、左恒在曲江新区集中供热一期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附近居住,有遭受项目环境污染影响的可能性,与西安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批复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遂裁定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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