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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

2025-09-25 16:13:49 来源:西北在线

本报讯(记者 李勇)9月25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打击治理洗钱犯罪典型案例,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通过虚拟币交易等。

案例一:李某聪洗钱案

【基本案情】:上游犯罪: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陕西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行某(另案处理)等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洗钱犯罪:2019年1月起,被告人李某聪使用其设立和控制的某公司、某商贸公司银行账户,违规为全国各地的公司提供“公转私”支付结算业务,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牟利。2020年底,行某通过他人联系到李某聪,让李某聪为其公司提供资金划转服务。2020年、2021年,李某聪两次为行某的公司共划转非法集资款5355万元,从中获利10万余元。还查明,2020年至2021年,李某聪使用某公司、某商贸公司账户为其他公司支付结算资金共计8.8亿余元,该资金流入的下游众多个人账户涉及多种违法犯罪。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聪构成洗钱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典型意义】:地下钱庄等以洗钱为业的犯罪团伙是当前上游犯罪转移违法所得的重要渠道之一,洗钱人员成立多个空壳公司或者掌控众多个人账户,通过多账户、多层级频繁划转巨额非法钱款,从而达到掩饰、混淆资金的非法性质、“洗白”犯罪所得的目的。本案中,李某聪成立空壳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巨额资金在公私账户间频繁划转,其中包括数千万元非法集资犯罪所得款项,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定罪处刑。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惩处洗钱团伙和洗钱人员的坚定立场,有效发挥了刑法的震慑作用。

案例二:王某集资诈骗、洗钱案

【基本案情】:上游犯罪:2004年下半年起,被告人王某虚构美发用品批发、保险揽储等项目,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亲友口口相传,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还通过许诺赠送礼品,伪造公章,虚构出纳人员的个人名章出具收款收据等方式,获取集资参与人的信任。截至2021年9月18日,共有66名集资参与人先后多次在王某处存储资金5135.78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2039.3万余元。王某收到资金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其余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彩票、生活开支、做整容手术等。

洗钱犯罪:2021年2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与其好友各出资11.45万元成立服装店。王某的投资中有35980元来源于其通过集资诈骗犯罪所得。该服装店营业后,王某共获利32383元,其将获利混入集资诈骗款项,用于支付集资参与人的借款利息,继续实施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构成集资诈骗罪、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32383元,并与集资诈骗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非法集资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金融类犯罪,往往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分子获得集资参与人投入的大量资金后,通常会通过各种方式转移资金,掩饰、隐瞒或改变犯罪所得的性质,导致此类犯罪追赃挽损困难。有的犯罪分子还会将“洗白”的资金再次投入上游的违法犯罪活动,增加犯罪资金,增强犯罪能力,犯罪活动得以继续或扩大,此时洗钱犯罪成为了上游犯罪“回血站”和“生命线”。本案中,王某将其集资诈骗所得用于投资经营,改变了犯罪所得的性质,再将经营获利用于集资诈骗犯罪,增加了犯罪资金,扩大了集资诈骗犯罪后果。对本案的依法惩处,体现了以打击洗钱犯罪遏制上游犯罪发展的司法立场。

案例三:张某受贿、洗钱案

【基本案情】上游犯罪: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被告人张某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洗钱犯罪:2022年7、8月间,被告人张某将存放在他人处的受贿款300万元取回,存入其掌控的其他个人证券账户,张某用该账户资金进行股票交易并盈利。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受贿罪、洗钱罪,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与受贿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自洗钱行为入刑后,陕西法院审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认定自洗钱的第一案。自洗钱指的是行为人在实施某些特定上游犯罪后,为了掩饰、隐瞒自己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的一系列将财产进行转换或转移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收受贿赂后,其受贿犯罪已经既遂,后其通过购买股票实现对受贿赃款属性的转换并进行牟利,构成洗钱犯罪。陕西法院严格区分自洗钱犯罪行为与“事后不可罚”的财产处置,准确定罪,有力有效打击了自洗钱犯罪活动。

案例四:龙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基本案情】上游犯罪:2022年底,被告人龙某通过某聊天软件加入大麻叶群。2023年2月,为牟取非法利益,龙某通过该聊天软件与“卡老板”(姓名、身份不详)取得联系,约定帮“卡老板”贩卖毒品,“卡老板”使用USDT(泰达币)支付龙某报酬。2023年3月至4月,龙某按照“卡老板”的指使,利用跑腿服务将国外邮递到国内藏有大麻叶的包裹取走,再进行分装后贩卖。

洗钱犯罪:龙某帮助“卡老板”贩卖毒品期间,“卡老板”通过某网络平台向龙某支付泰达币1225个作为报酬,经折算合计人民币8330元。龙某将泰达币兑换成人民币后,用于购买车票、住宿及日常消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依法以洗钱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毒品犯罪是我省洗钱上游犯罪中仅次于金融类犯罪的另一大类。本案系毒品犯罪后,通过虚拟币交易洗钱的行为。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于虚拟币具有去中心化、匿名化等特点,其交易难以追踪溯源,逐渐被犯罪分子选择为新兴洗钱犯罪手段。本案中,龙某帮助他人跨境贩卖毒品后,接受境外以虚拟货币转来的报酬,并兑换成人民币,其实施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跨境转移资产”“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构成洗钱罪。本案的判处,起到了打击毒品犯罪和洗钱犯罪双重震慑的效果。

案例五:郭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洗钱案

【基本案情】上游犯罪:被告人庞某雄等人自2008年起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犯罪,逐步在某行政区形成社会影响力,非法控制该行政区及其周边地区地下赌场,获取巨额非法利益。被告人郭某某等人接受庞某雄创建、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和管理,参与实施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的发展、壮大和社会影响力的扩大起到了积极作用,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参加者。

洗钱犯罪:被告人庞某雄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指使他人将开设赌场的分红全部转入其微信及银行卡。2016年10月,郭某某将其中20万元购买保险,后用上述保险抵押贷款,案发前未清偿。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洗钱罪,依法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数罪并罚。

【典型意义】依法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下游洗钱犯罪,对铲断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阻断其再犯可能,具有重要作用。本案中,郭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其明知庞某雄的资金系违法所得,仍用于购买保险并抵押贷款,属于法律规定“购买金融产品,转换犯罪所得”的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对被告人的依法惩处彰显人民法院打击黑恶势力和洗钱犯罪,打财断血、除恶务尽的立场和决心。

责任编辑:赵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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