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省委金融办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七部门印发《陕西自贸试验区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办法》,进一步深化QFLP试点,引导更多境外资本参与设立QFLP试点基金,提升陕西自贸试验区金融对外开放水平。
QFLP试点是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资格审批和外汇监管程序,将境外资本兑换为人民币并投资于境内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的制度。开展QFLP试点是扩大境外资金投资境内实体产业的重要渠道,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更好地将外资“引进来”。
根据试点办法,符合试点条件的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内资、外商独资或中外合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新设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含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尚未开展首次基金募集、基金管理的企业)可申请开展试点业务。试点基金注册地须在陕西自贸试验区,试点基金管理企业不作注册地限制。QFLP可以以试点基金的形式独立落地。
在试点申请方面,申请设立试点企业,应通过拟设立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或试点基金向所在地区(西安市、西咸新区、杨凌示范区)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认定的申请试点企业需在拿到试点资格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相关企业登记手续。
在试点运作方面,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依法发起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开展股权投资咨询,以及受托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试点基金可依法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投资境内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开展夹层投资、私募债、不良资产业务及经审批或登记机关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省委金融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的决策部署,推动试点政策加快落地,更好引领带动金融对外开放,服务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记者 孙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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