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倩)近日,记者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获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首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公开宣判由安康市自然资源局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系《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陕西宣判的首起适用该法典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案件被告长期违规开采矿产资源,对矿区及周边区域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七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赔偿生态环境修复治理费用及服务功能损失合计14741247.11元。
“以往部分环境违法主体抱有缴纳行政罚款即可了结违法事项的侥幸心理。《生态环境法典》确立‘保护优先、修复为主、损害担责’原则,明确行政罚款不能免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修复费用、生态服务功能损失均纳入赔偿范围,真正做到损有所赔、伤有所偿,显著提高生态环境违法成本。”该案主审法官周玲玲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统一裁判尺度,厘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边界,以严格法治筑牢生态保护屏障。
该案在事发地公开宣判,充分体现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逾越,行政处罚不是违法责任的终点。违法主体接受行政处理之外,还必须承担生态修复、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杜绝“一罚了之”。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人朱爱琳表示,把庭审宣判放在案发地,既对潜在生态破坏行为形成震慑,实现“审理一案、治理一域”的社会效果,也把生态司法实践带到基层群众身边,推动全社会树立“谁破坏、谁担责,谁损害、谁赔偿”的法治共识。
案件宣判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干警就地开展普法宣传,通过发放宣传资料、现场释法答疑等形式,解读《生态环境法典》法律条文,让生态保护法治理念走进基层,入脑入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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