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时,一个“私家露台”往往能让房子身价倍增;可如果露台压根不属于卖家,这笔“溢价”该由谁来买单?近日,雁塔法院审结的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给所有奔着“赠送面积”去的购房者提了个醒。
据了解,2024年,A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了B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的一套商品房。房子建筑面积142平方米,而最吸引A的,是屋外带着一个约300平方米的大露台。“露台确实是稀缺资源”“附近确实也没有带露台的房子”——磋商中,B把露台作为最大卖点,并把露台连同平台上的花草、凉亭、院子装修等一起“算进”了房价。
A也曾追问露台的来历,B坦言,当初自己买房时露台就没有写进合同,“如果写的话,房价就会很贵很贵”,还表示使用露台“没啥问题”,因为“物业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但你专门去问能不能,他绝对说不能”。
A遂以远高出市场价的价格与B及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并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定金4万元。随后,A从小区物业了解到,该露台是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B没有所有权,A也拿不到使用权,又因案涉房屋售价远超市场价值,导致购房贷款手续迟迟无法获批,A随即找到B协商解约,B表示合同解除可以,但只愿退还1万元。双方协商未果,A诉至雁塔法院,要求B双倍返还定金。庭审中,B辩称,合同明确写明房屋建筑面积142平方米,露台并未计入计价面积,自己已尽到告知义务,是A因自身资金不足单方面反悔,构成根本违约,定金不该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及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同里虽然对露台只字未提,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还原了交易真相:B以“露台能用”为卖点并据此抬高售价,A正是奔着这个露台才下决心买房、支付定金。这笔交易,实质上包含了对露台使用权的处分。
而案涉露台并非房屋专有部分,本质上属于业主共有区域,B无权单独占有使用,更无权将其“出售”。B以共有露台的使用权为房屋增值、抬高房价,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向A退还定金4万元。同时,A在交易中明知露台由物业管理、B并无产权,仍以占有使用露台为目的购房并支付定金,自身亦有过错,故其双倍返还定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B退还A定金4万元,驳回A的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买顶楼送露台”“买一楼送花园”。在二手房市场上,“赠送面积”往往是促成交易的“临门一脚”,但很多人忽略了一个基本常识: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等空间属于业主共有,个别业主无权独占,更没资格拿来“卖钱”。本案中,卖家拿共有露台当筹码抬高房价,看似“一个愿打、一个愿挨”,实则从一开始就埋下了隐患:共有部分如何使用,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今天“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明天就可能要求恢复原状,买家花高价买来的“露台梦”随时可能破灭。而买家明知露台没有产权,仍抱着侥幸心理为此支付溢价,同样要为自己的过错买单。
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时,对于卖家宣传的各类“赠送面积”,务必多留个心眼——查清它有没有写进不动产权证,属于专有部分还是业主共有。共有的露台、花园,卖家个人说了不算,写进合同也未必作数。与其事后对簿公堂,不如交易前多问一句、多查一步,别让“赠送”的惊喜,变成维权的心累。
本报记者 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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